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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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22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支持我省农村电网改造的实施,省国税局2000年下发的《
县电力公司有关增值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 (
闽国税流〔2000〕70号
),规定“对原来选择6%征税的县电力公司可继续选择按6%征收率或17%税率征收
增值税,一经确定三年不变”。在执行满三年后,鉴于目前我省农村电网改造“两改一统价”基本落实到位,且县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
增值税征收方式不统一,不利于公平竟争。经研究,决定县电力公司销售的电力产品统一按17%税率征收
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