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税收征管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3〕47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11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除第一条第一项第2目、第一条第三项第1目,第二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四项,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外,其余条款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为配合CTAIS(深圳优化版)系统的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根据深国税办转字[2003]23号,对于外资实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的开业登记,一律按内资企业登记表类型办理,登记注册类型仍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类型按内资企业所得税核定。
2、开业登记申请受理时,是否工商户的判断依据是纳税人的准业执照的发照机关是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的营业执照的证照领取日期,若与纳税人营业执照中的发放日期一致,按营业执照中的发放日期;若晚于营业执照中的发放日期,以纳税人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单中的缴费日期为准,但需将该收费单复印件加入附报资料。
4、为保证纳税人开业信息的准确性,开业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必须如实采集纳税人的准业执照信息,尤其是纳税人名称、地址、营业范围(主营、兼营)等。若准业执照名称与发照机关名称未出现在可选项目之内,报请信息服务台即时增加。
5、除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外企所得税在税种核定处直接核定被汇总申报外,其它纳税人其它税种的汇总申报一律按照汇总申报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或审批。(
深国税发〔2003〕255号
文)
6、计划征收局涉外税务登记科办理的开业登记,在相应的档案资料转到管理局之后,统一由申报管理科税务登记岗按各管理局的分科规则进行管理科室的调整。
(二)变更登记
1、计划征收局涉外登记科办理的变更登记,对其后自动生成的税种变更检查任务和检查清算任务,由纳税人所在管理局负责。
2、变更登记业务全部实行核准制,纳税人即到即办,取消原审批环节。
3、纳税人发生内外资性质的登记注册类型大类变更,按照先核准变更、后综合检查清算的原则办理,在变更完成之后,由检查科室进行综合检查清算。
4、纳税人的税种核定信息经开业登记初始核定后,因各种原因发生的税种变更统一由纳税人所属管理科综合岗办理。
5、跨区迁移的逾期申请的处罚由迁出局负责;跨区迁移涉及到的登记信息变更统一由迁入局负责,由迁入局收缴旧的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注销登记
1、双定户办理停业、注销业务涉及到的不足月税款,统一按定额标准和实际开业天数折算征收。停业登记以申请核准的停业起止日期为准,注销登记以注销受理日期为准。
2、按照新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前一律要求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应申报、发票和持有的税务证件;对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取消相应资格,防伪税控纳税人要求缴销两卡。注销登记受理后,停止供应发票。
(四)税种登记
所有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须办理税种登记,包括注册税务登记以及其它以“办事处”登记的纳税人都必须办理税种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处办理所得税的税种登记,由于自动为汇总申报,系统不自动产生应申报监控)。
(五)其它
1、失踪纳税人的公告特区内由税政科认定管理岗负责,特区外由申报管理科认定管理岗负责。
2、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减免需经由申报管理科科长批准。
3、新银税联网开户、储蓄扣税开户和电话报税开户由计征局的征收岗录入系统。
二、发票管理
(一)各区局的发票入库必须与市局的发票出库完全对应,保证全市发票信息和发票实物的收发存情况的同步。
(二)《发票验旧供新表》修订了发票验旧结果,统一为“已填开”、“剪角作废”和“未按规定开具”三种类型,取消对“填开作废”情况的记录。
(三)普通发票代开业务统一启用了新版《国家税务局通用发票》(电脑票)。取消手工填写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同时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先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然后根据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时锁定的发票号码,到代开发票窗口开出该号码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人员需将此号码备注于“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审批表”的发票号码栏。
(五)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的申请审批均适用于《发票挂失申请审批表》。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由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文书终审后系统自动进行发票缴销,无须纳税人再办理缴销手续。税务机关丢失被盗发票由发票供售科文管岗受理,文书终审后系统自动进行发票核销,无须税务机关再办理核销手续。
(六)《企业衔头发票申请审批表》由市局终审改为各区局终审,同时在审批流转环节中增加了发票科科长岗的审核。另外,该文书中增加了票种核定的内容,文书终审后,系统自动增加或修改纳税人的票种核定。衔头发票印制完毕后,直接由印刷厂对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的发票库房进行印制入库操作,不再经过市局进行调拨。
(七)《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增加购票员核定内容,在票种核定审批过程中,可以同时核定购票员。
(八)《购票特批申请审批表》不再审批购票特批的票种和票量,改为审批该纳税人可以不进行强制监控的项目:如欠税、稽查等,终审生效后按纳税人原票种核定进行购票。
(九)修订后的《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中增加专用发票月限量和最大开票限额的内容,可以在核定防伪税控资格的同时核定其专用发票的月限量及最大开票限额,原《防伪税控最大开票申请审批表》不再使用。纳税人首次申请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原来必须分三步进行的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票种核定和最大开票限额文书审批现在可以通过《防伪税控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一次性审批完毕。
(十)《最大开票限额变更申请审批表》为新增文书,适用于防伪税控纳税人申请变更防伪税控最大开票限额。文书终审后,纳税人必须凭文书审批通知书在防伪税控发行岗完成变更确认后,防伪税控发行岗方可在金税工程系统中对纳税人的开票卡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变更,保证了防伪税控系统与CTAIS中的信息同步。
(十一)《可抵扣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为新增文书,适用于纳税人申请领购可抵扣收购发票,文书终审后,系统自动增加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票种核定内容,无须纳税人重新办理票种核定申请审批。
(十二)《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申请审批表》为新增文书,适用于和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申请取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防伪税控资格。纳税人申请取消防伪税控资格,由申报管理科文书受理岗受理。税务机关取消纳税人防伪税控资格,由该纳税人所属的管理科文管岗受理。
(十三)增加了发票鉴定的模块。今后的发票鉴定工作主要有各单位发票科负责,各单位出具的发票鉴定时,必须先在系统进行发票鉴定内容的录入,然后再打印《发票鉴定书》。
(十四)取消了跨区迁移对普通发票结存情况的监控。也即是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原结存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缴销。但发票领购簿必须在申请跨区迁移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
三、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加了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三个模块,形成了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完整体系。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责令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四个文书属于内部提请文书,即由管理科或检查科文管岗提请或受理(不从申报科文书受理岗受理),科长审批,分管副局长终审,管理科或检查科送达销号。
四、申报征收
(一)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于处罚业务在CTAIS(深圳优化版)的“不予加收滞纳金和免于处罚”文书流转前暂沿用结果录入方法处理,即仍按原流程纸质审批,最后由科长岗录入审批结果(计征局在征收科组科长岗,区分局在申报管理科科长岗,稽查局在审理科科长岗、宝安龙岗稽查分局在稽查分局局长岗),在系统中形成不予加收滞纳金或免于处罚信息。
(二)违法违章登记,未实现违法违章线索自动登记功能,暂沿用CTAIS1.05做法,即由征收员手工填写“违法违章线索登记通知单”,通知纳税人接受处理,月内由移交征收科组的违法违章处理岗处理,跨月的移交管理局跟踪处理情况。
(三)个体双定户因停业、复业及注销作不足月申报时,在登记岗已作停业、注销登记(复业登记由系统自动完成)的情况下,系统将自动按登记时间计算营业天数计算应税销售额并计征税款。
(四)个体户有代开发票预缴税款情况,同时当月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转为多缴税款办理退税,代开普通发票预缴税款也不再转为多缴,而是在纳税人提出退税要求时时按误征退税处理。
(五)取消汇总申报的终审机关由汇总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管理科科长终审;审批后被取消对被汇总单位将自动恢复单独申报纳税的监控。
(六)跨区迁移纳税人的欠税由迁入的区分局负责追缴,跨区迁移纳税人申请迁移前缴纳税款的退税由迁入的区分局负责受理。
五、稽查
(一)区分局“提请监控”职能在未实现文书流转之前由管理科、检查科、税政科科长岗录入系统。
(二)宝安龙岗稽查分局作为宝安龙岗区局机关的内设部门,其案件的审理职能由税政科负责,税务案件的处理决定书以区局名义出具。
六、其他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免税。纳税人税种登记中不进行“销售固定资产按2%征税”的税种核定。固定业户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通过减免税文书审批;非固定业户通过直接申报适用2%征收率的商品销售办理申报纳税,由征收人员在录入申报表时选择2%征收率的征收品目录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