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京国税发〔2004〕2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1-16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均应按《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
国税发〔2003〕142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按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如下内容的核对:
(一)稽查卡读取的总加油数量应等于《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应扣除油量”本月数合计与“应税销售数量”本月数合计之和;稽查卡读取的总加油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通过加油机销售金额”本月数合计。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5栏“小计”的“应税货物17%税率销售额”数据应大于或等于《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通过加油机销售金额”本月数合计与“不通过加油机销售金额”本月数合计之和。
凡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
三、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由于税控初始化软件系统原因,虽已全部安装税控装置但尚无法使用税控系统这一实际情况,对中石化北京分公司暂不执行
国税发〔2003〕142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和
国税发〔2003〕14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加强日常管理,对其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或对其下属的加油站进行抽查。
200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