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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合政〔2015〕2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7〕147号规定,将“三、政策措施(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中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修改为“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增值税征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9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合政秘〔2020〕25号规定,继续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度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4-05-28)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 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和谐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皖政〔2014〕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立足合肥市情,以托住底线、保障基本、促进发展为原则,注重统筹城乡,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社会为主体、法制为保障,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5张以上,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城乡,居家生活老年人得到养老服务的全面支持。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显著增加。养老服务产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城乡养老资源,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物业、保险、教育、保健、旅游、科技等融合发展。科学布局养老服务产业,统筹推进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生活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

(二)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在制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布点规划时,要兼顾养老服务需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居住(小)区,必须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用房要求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核实验收。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住宅交付时无偿移交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按照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于2020年前完成。严禁挤占、侵占养老服务设施或改作他用。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

(三)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各级政府在特困群体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试点工作。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应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到2020年,市级应有一所10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寓,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有一所5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寓。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和社会化服务改革工作。到2020年,50%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0%的床位实现社会化养老服务,在优先保障五保对象养老服务供给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功能,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健全和落实老年优待政策,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四)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广泛建立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社会力量为主体、项目运作为载体、社区设施为依托、科技应用为支撑、志愿服务为补充的15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积极培育和引进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以“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乐”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和产业发展模式,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健康等资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服务方便快捷、产业运行高效、老年人较为满意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支持房地产、物业、家政等社会力量开展融机构养老、社区服务、居家养老为一体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提升科技对社区养老服务支撑,实现科技养老全覆盖。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

整合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到2020年,市级标准化示范社区或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8%的社区,均应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鼓励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8%或独居老年人超过50人的社区,探索建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食堂。高龄、失能老年人超过50人以上的社区,应提供日间照料服务。100%的城市社区应建有老年人活动中心。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五)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快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含企业)培育和孵化工作,鼓励各地建立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支持社会组织(含企业)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之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年产业的主体。

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探索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稳妥地推动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简化设立许可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社会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六)推进医养融合服务。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医养融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融合服务网络。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

为养老机构开辟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院,下同)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以及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区域相对独立。也可内设医务室、护士站,或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护理院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农村敬老院应设置医疗服务专护区。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全面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计生特殊家庭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针对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并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部分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七)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将养老服务业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享受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支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具用品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通过招商引资和培强本土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闲、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基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培育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养老企业,重点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适时设立市级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医养结合、高端肿瘤医院、生物医药等健康养老产业,支持健康养老企业上市。

开发老年家庭安防、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积极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养老、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

(八)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将养老服务信用认证信息纳入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强化养老组织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养老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推行第三方评估,把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相结合。

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九)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合肥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为基础,兼容合肥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加快与公安户籍系统、人社退管信息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信息服务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挂号、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针对性服务项目。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划拨和出让土地参考价不低于土地收储成本。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逐步统一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适时提高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改扩建,含租赁经营)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社会办、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入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给予相应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行政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运营补贴中支出购买。完善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继续实施市属城区政府(管委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县(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项目中。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制度。市、县(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拓展养老服务企业融资渠道,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信贷需求,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养老服务。鼓励城市养老服务资金、资产、人才等要素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增值税征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凡经民政部门许可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按有关政策减免。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电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加大优惠力度。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保险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五)完善价格监管政策。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价格和民政等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地价格、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机构,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养老服务护理员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提高居家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中,增加居家护理的教育培训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成立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以“保基本、建体系、出政

策”为主线,并在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财税金融、信贷保险、土地用房、科技应用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构建新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促落实、抓监管”为核心,狠抓项目、服务、安全、环境、资金方面的监管,为全市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民政、发改、财政、地税、国税、房产、建设、卫计、人社、公安、国土资源、规划、金融、国资、工商、质监、教育、统计、物价、体育、旅游、文化、科技、食品药品监管、商务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制订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部门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对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对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解表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时间进度

一、主要任务部分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纳入“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实施

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统筹城乡养老资源,发展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并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物业、保险、教育、保健、旅游、科技等融合发展。科学布局养老服务产业,统筹推进产品研发、生产、物流配送、展览展销等养老服务产业,重点扶持老年生活照料、老年生活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卫计委、市房产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二)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

2016年第一季度启动实施

科学确定市、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制定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规划。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在制定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布点规划时,要兼顾养老服务需求。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启动实施

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居住(小)区,必须按照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用房要求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核实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市、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应适时组织开展调研,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计划,按照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确保于2020年前完成。严禁挤占、侵占养老服务设施或改作他用。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措施

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在住宅交付时无偿移交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由民政部门使用和管理。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二)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监管,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和维护。

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市残联、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支持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启动实施

(三)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强化各级政府在特困群体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保障功能,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特困供养老年人基本生活。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重点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失智及70岁以上计生特扶老年人提供养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确保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试点工作。

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政府投资新建的养老机构应以提供护理服务为主,到2020年,市级应有一所10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寓,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有一所500张床位的公办示范性护理型老年公寓。

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加快农村五保供养机构转型升级和社会化服务改革工作。到2020年,50%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改造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30%的床位实现社会化养老服务,在优先保障五保对象养老服务供给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居家服务等多种功能,进一步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启动实施

健全和落实老年优待政策,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四)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广泛建立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社会力量为主体、项目运作为载体、社区设施为依托、科技应用为支撑、志愿服务为补充的15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积极培育和引进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企业和机构,开展以“助餐、助医、助浴、助洁、助急、助乐”为主要内容的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卫生、紧急救援、法律咨询等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四)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和产业发展模式,整合家政、物业、餐饮、物流、健康等资源,形成市场广泛参与、服务方便快捷、产业运行高效、老年人较为满意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措施

提升科技对社区养老服务支撑,实现科技养老全覆盖。

市科技局、市民政局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措施

支持房地产、物业、家政等社会力量开展融机构养老、社区服务、居家养老为一体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

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016年

第二季度

出台政策

充分发挥村(居)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

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并逐步扩大服务范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整合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到2020年,市级标准化示范社区或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8%的社区,均应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得少于600平方米。鼓励老年人口超过社区居住人口18%或独居老年人超过50人的社区,探索建立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食堂。高龄、失能老年人超过50人以上的社区,应提供日间照料服务。100%的城市社区应建有老年人活动中心。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委组织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老龄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五)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加快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含企业)的培育和孵化工作,鼓励各地建立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孵化园(基地)。支持社会组织(含企业)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之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年产业的主体。

市招商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大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探索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稳妥地推动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二季度

启动实施

(五)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简化设立许可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开展养老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重点支持社会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人社局

持续实施

(六)推广医养融合服务

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融合发展,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序共享,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到2020年,基本建立医养融合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融合服务网络。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开辟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院,下同)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区域相对独立。也可内设医务室、护士站,或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农村敬老院应设置医疗服务专护区。

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与社区养老机构的无缝对接,全面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及计生特殊家庭困难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服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针对老年人的健康养老需求,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并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为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六)推广医养融合服务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护理院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布局,重点加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建设,鼓励部分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

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七)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将养老服务业作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业项目,享受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支持。

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二季度

出台具体措施

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适合老年人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

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二季度

出台意见

通过招商引资和培强本土企业,实施品牌战略,着力打造一批融健身休闲、医疗养生、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基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需求,培育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养老企业。

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重点支持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适时设立市级大健康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医养结合、高端肿瘤医院、生物医药等健康养老产业,支持健康养老企业上市。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开发老年家庭安防、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积极保障其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局、市残联、市民政局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公司创新开发养老、健康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八)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将养老服务信用认证信息纳入信用体系信息平台。强化养老组织失信惩戒机制,增强养老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公开透明意识。

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

持续实施

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推行第三方评估,把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相结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持续实施

(九)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合肥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化平台为基础,兼容合肥市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建立标准统一、互联互通、高效便捷的智能化养老服务网络。健全老年人信息档案,加快与公安户籍系统、人社退管信息系统、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共享。积极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完善信息服务系统,为老年人提供网上和电话预约挂号、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针对性服务项目。

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二、政策措施部分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各地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划拨和出让土地参考价不低于土地收储成本。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

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金融办、市城乡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启动实施

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市规划局

持续实施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逐步统一全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适时提高补贴标准。

市老龄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对符合条件的新(改扩建,含租赁经营)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养老机构(社会办、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入住本市户籍老年人的,给予相应运营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按照收住对象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相应提高补贴标准。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对符合条件的城乡社区(行政村)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二)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从运营补贴中支出购买。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完善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医疗护理保险制度。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继续实施市属城区政府(管委会)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项目中。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市(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启动实施

建立社会办养老机构贷款贴息制度。市、县(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拓展养老服务企业融资渠道,使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产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养老服务产业信贷需求,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

第一季度

出台政策

支持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养老项目发行养老产业专项债券,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提供养老服务。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鼓励城市养老服务资金、资产、人才等要素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跟进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的增值税征收,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凡经民政部门许可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费按有关政策减免。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持续抓好落实

经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电话费、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市物价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保险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持续抓好落实

(五)完善价格监管政策

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价格和民政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价格管理政策由各地价格、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

持续实施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养老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依托相关高校和机构,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提升养老服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2016年

第一季度

启动实施

加强养老服务护理员队伍建设,把养老服务护理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养老服务机构内的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提高居家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中,增加居家护理的教育培训内容。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持续抓好落实

三、工作要求部分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持续跟进

(二)加强协同配合

各部门紧密配合,协同推进,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机制。

市有关部门

持续跟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大工作绩效考核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持续跟进

开展专项督查督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持续跟进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