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
马政秘〔201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和省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 ( 皖政办〔2017〕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地价水平等,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等土地由18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二等土地由14元/平方米调整为8元/平方米、三等土地由12元/平方米调整为6元/平方米,四等土地由10元/平方米调整为4元/平方米。
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等级划分范围仍执行市政府马政秘〔2018〕24号文件相关规定。
三、新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政策。
四、各县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促进本地区实体经济平稳、高质量发展。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