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2-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函〔2003〕134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指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北京分公司)负责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自用免税汽柴油的业务。
二、中石化北京分公司在纳税申报期内,应将已经外交部礼宾司审核无误的当期《驻华外交机构车辆用油免税审批表》及其免税销售明细表,作为
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随同其他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送的《驻华外交机构车辆用油免税审批表》中的免税销售额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16栏“开具普通发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进行数据审核,审核一致的,准予办理免抵税手续。
三、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指定的销售公司,负责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自用免税汽柴油业务的有关
增值税纳税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2004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停止执行】
国税函〔2003〕13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
)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随着驻华外交人员居住的分布区域不断扩大,指定加油站加油已不能满足外交人员的需要。经研究,现将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购买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调整通知如下:
一、由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各指定一家销售公司(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凭外交部礼宾司核准的“驻华使馆及其人员在用车辆统计表”,对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销售免税加油充值卡。每辆车只能在指定的销售公司购买一张充值卡,卡上印有车辆牌照号码,限量供应。馆长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500公升,其他车辆每车每月购油量不超过400公升。每车每次充值不得超过3个月的核定免税用量。
二、免税加油充值卡,可在中石化和中石油在京的各加油站加油。加油站需核对车卡牌号一致后,方可销售免税油。
三、指定的两家销售公司须将销售给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的不含税汽(柴)油单独记帐,单独核算,按月汇总报外交部礼宾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按实际销售数量办理免抵税手续。
四、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该机构比照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享受待遇的人员,可参照外国驻华使馆及其人员的作法,享受免税加油的待遇。
五、北京市以外的外国驻华领事馆及其人员购买的免税汽(柴)油,请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
外交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