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淮府办〔201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府秘〔2019〕138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淮府〔2020〕76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
淮府办〔2014〕53号)予以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5号)中第一条:“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残疾人扶助办法的通知》 (
淮府办〔2014〕53号)第四条第三款:“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对
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对
残疾人事业的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与
财税〔2018〕15号文第一条内容不符,现予以删除。其余条款不变,继续执行。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