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1-07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3〕14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及省局下发的《
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2〕548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在纳税申报期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广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营信息汇总表》。
二、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石油石化公司,每月必须按规定采集其下属各加油站的加油数据,并在汇集后及时传送给市级分公司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信息传送方式由地级以上
市税务机关决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