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4〕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豫政〔2014〕70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16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认真落实涉农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0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所有个人的
增值税起征点一律按豫政办〔2004〕7号第一条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通。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当作促进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政治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