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6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4-02-02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5 号)规定,废止省国税局转发意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49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产品具体范围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执行。
二、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200元的优惠政策。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