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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8〕1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1-22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按照123号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申报均暂采用手工申报办法,自制申报表及其他规定的资料申报。
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后,应根据12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转交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三、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通过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的方式并与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免税申报表》进行免税核销审核审批。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