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前海规〔201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就业创业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深前海规〔2023〕7号》规定,按照《〈关于支持港澳青年在前海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前海规〔2019〕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资助的在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园区的港澳青年创办企业和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资助期未满3年的,继续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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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港澳(台湾、海外地区)高校名单
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公开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树仁大学、香港珠海学院、恒生管理学院、明爱专上学院、东华学院、明德学院、香港能仁专上学院、港专学院、宏恩基督教学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澳门城市大学;
台湾地区:政治大学、清华大学、台湾大学、台湾师范大学、成功大学、中兴大学、交通大学、中央大学、中山大学、台湾海洋大学、中正大学、高雄师范大学、彰化师范大学、阳明大学、台北大学、嘉义大学、高雄大学、东华大学、暨南国际大学、台北艺术大学、台湾艺术大学、台东大学、宜兰大学、联合大学、台南艺术大学、台南大学、台北教育大学、新竹教育大学、台中教育大学、屏东教育大学、体育大学、金门大学、台湾体育运动大学、东海大学、辅仁大学、东吴大学、中原大学、淡江大学、中国文化大学、逢甲大学、静宜大学、长庚大学、元智大学、中华大学、大叶大学、华梵大学、义守大学、世新大学、铭传大学、实践大学、高雄医学大学、南华大学、真理大学、大同大学、慈济大学、台北医学大学、中山医学大学、长荣大学、中国医药大学、玄奘大学、亚洲大学、开南大学、佛光大学、明道大学、康宁大学、台湾首府大学、台北市立教育大学、兴国管理学院、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马偕医学院、台北市立体育学院、台湾科技大学、云林科技大学、屏东科技大学、台北科技大学、高雄第一科技大学、高雄应用科技大学、虎尾科技大学、高雄海洋科技大学、澎湖科技大学、勤益科技大学、台北护理健康大学、高雄餐旅大学、台中科技大学、朝阳科技大学、南台科技大学、昆山科技大学、嘉南药理科技大学、树德科技大学、龙华科技大学、辅英科技大学、明新科技大学、弘光科技大学、健行科技大学、正修科技大学、万能科技大学、建国科技大学、明志科技大学、高苑科技大学、大仁科技大学、圣约翰科技大学、岭东科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中台科技大学、台南应用科技大学、远东科技大学、元培科技大学、景文科技大学、中华医事科技大学、东南科技大学、德明财经科技大学、南开科技大学、中华科技大学、侨光科技大学、育达商业科技大学、美和科技大学、吴凤科技大学、环球科技大学、中州科技大学、修平科技大学、长庚科技大学、台北城市科技大学、大华科技大学、醒吾科技大学、屏东商业技术学院、台北商业技术学院、台湾戏曲学院、文藻外语学院、大汉技术学院、慈济技术学院、永达技术学院、和春技术学院、致理技术学院、亚东技术学院、桃园创新技术学院、德霖技术学院、南荣技术学院、兰阳技术学院、黎明技术学院、东方设计学院、经国管理暨健康学院、崇右技术学院、大同技术学院、亚太创意技术学院、高凤数位内容学院、华夏技术学院、台湾观光学院、台北海洋技术学院、台南护理专科学校、台东专科学校、康宁医护暨管理专科学校、马偕医护管理专科学校、仁德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树人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慈惠医护管理专科学校、耕莘健康管理专科学校、敏惠医护管理专科学校、高美医护管理专科学校、育英医护管理专科学校、崇仁医护管理专科学校、圣母医护管理专科学校、新生医护管理专科学校;
海外地区: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排名前150名的境外大学,限申报年度最新排名。
附件2
港澳(台湾、海外地区)执业资格证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属《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专业服务业范围,由特区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合法专业团体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台湾地区:通过《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有关专业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海外地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
附件3
前海重点发展的专业服务业
符合《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专业服务业范围,包括:
1.会计、评估、法律服务;
2.咨询服务;
3.工程服务;
4.文化创意服务;
5.会展服务;
6.教育、医疗服务;
7.人力资源服务;
8.知识产权服务;
9.家庭服务业。
附件4
材料清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材料 |
第四条奖学金资助(单位类) |
||
1 |
港澳高校出具与申请单位共设前海奖助学金的官方证明 |
是 |
2 |
奖助学金捐赠协议 |
是 |
3 |
奖助学金设置方案 |
是 |
4 |
奖助学金资助港澳大学生在本单位的实习或就业情况说明(就业须提供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是 |
第五条实习资助(单位类) |
||
1 |
实习生考勤凭证 |
是 |
第六条就业资助(个人类、单位类) |
||
1 |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学位证) |
是 |
第七条专业人士资助(个人类) |
||
1 |
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是 |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奖励(个人类) |
||
1 |
深圳高层次专业人才或“孔雀计划”人选认定证书 |
是 |
第九条创业启动资助(单位类) |
||
1 |
深圳市创业资助、创客创业资助相关批文 |
是 |
“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资助相关批文 |
||
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
||
香港青年发展基金“创业配对基金”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
||
香港科技园“网动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
||
香港科技园“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
||
香港科技园“生物科技创业培育计划”资助相关官方证明 |
||
2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十条创业成本资助(单位类) |
||
1 |
用于支付租金或物业费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
是 |
2 |
深圳市科技创新券相关批文及兑付证明 |
是 |
3 |
香港科技券相关官方证明及兑付证明 |
是 |
4 |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
是 |
5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十一条培育企业资助(单位类) |
||
1 |
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是 |
2 |
银行流水或3个月的余额证明等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撤资或其他原因退回投资等情况 |
是 |
3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材料 |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资助(单位类) |
||
1 |
入选为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团队或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的相关批文 |
是 |
入选为深圳市高层次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的相关批文 |
是 |
|
获得香港创新及科技基金企业支援计划资助的相关官方证明 |
是 |
|
2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十三条上市奖励(单位类) |
||
1 |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 |
是 |
第十四条资质认定资助(单位类) |
||
1 |
有效期内的国家或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是 |
第十五条贷款风险补偿(单位类) |
||
1 |
贷款银行金融许可证 |
是 |
2 |
贷款协议 |
是 |
3 |
获得深圳市财政风险补偿相关证明 |
是 |
4 |
风险情况说明 |
是 |
5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十六条创业交流资助(单位类) |
||
1 |
创业大赛获奖证书或公示材料 |
是 |
2 |
奖金发放证明 |
是 |
第十七条融资成本资助(单位类) |
||
1 |
贷款银行金融许可证 |
是 |
2 |
贷款协议 |
是 |
3 |
银行流水等相关还款记录证明 |
是 |
第十八条专业机构资助(单位类) |
||
1 |
香港或澳门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是 |
2 |
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
是 |
3 |
个人工作职责和工作情况说明 |
是 |
第十九条科创载体资助(单位类) |
||
1 |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批文 |
是 |
省、部重点实验室,省、部工程实验室,省、部工程研究中心相关批文 |
||
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相关批文 |
||
2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二十条孵化启动资助(单位类) |
||
1 |
入孵企业清单 |
是 |
2 |
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制定的载体管理办法(包括规范的准入制度、毕业制度和考核机制等信息) |
是 |
3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是否必备材料 |
第二十一条孵化运营资助(单位类) |
||
1 |
为提供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的原始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 |
是 |
2 |
购买服务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及用途说明材料 |
是 |
3 |
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运营人员工资单 |
是 |
4 |
入孵企业清单 |
是 |
5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二十二条孵化奖励(单位类) |
||
1 |
孵化载体直接投资企业的投资协议和验资报告/孵化载体内企业获得融资的投资协议和验资报告以及创业载体提供融资服务的质押协议或担保协议 |
是 |
银行流水或3个月的余额证明等可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撤资或其他原因退回投资等情况 |
是 |
|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投资的相关材料 |
是 |
|
2 |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证明 |
是 |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在孵化载体内经营超过1年的相关材料 |
是 |
|
3 |
有效期内的国家、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
是 |
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入驻合同,证明企业入驻孵化载体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 |
是 |
|
4 |
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批文 |
是 |
5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二十三条育才基地资助(单位类) |
||
1 |
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相关批文 |
是 |
2 |
港澳博士后人员进站工作协议 |
是 |
第二十五条青年活动资助(单位类) |
||
1 |
品牌活动方案、前海管理局批准备案材料、现场图片、新闻媒体报道、嘉宾信息材料和签到表等证明活动规模、影响力和实际发生的有关材料 |
是 |
2 |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备案证明 |
是 |
3 |
用于支付举办活动费用的原始票据(增值税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凭证 |
是 |
4 |
其他需要的佐证材料 |
否 |
第二十六条租房资助(个人类) |
||
1 |
港澳青年高校毕业证(学位证) |
是 |
2 |
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工商信息单、验资报告 |
是 |
3 |
股权公证书 |
是 |
4 |
办公场地购置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
是 |
5 |
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提交材料之日前3个月的会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
是 |
第二十七条 交通资助(个人类) |
||
1 |
近半年的出入境记录 |
是 |
2 |
相关交通工具票据等凭证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