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深规土规〔2018〕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深府办规〔2018〕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政策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各类用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的,批准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更新单元规划修改或者调整增加的商务公寓部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未获批准但已经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审议通过并完成公示或者正在公示的,公示的更新单元规划中确定的商务公寓,但不包括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后取得的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确定的商务公寓建筑面积中超出公示时面积的部分。
3.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
4.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后,涉及只租不售商务公寓的项目应当结合产权限制合理确定地价标准,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宗地上建设的商务公寓一律只租不售且不得改变用途。乙方整体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应当一致,对外出租单次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
(三)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供应用地(含招拍挂、城市更新、征地返还用地等)上建设的商务公寓,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不得销售的,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和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购买的商务公寓和住房,不在禁止转让之列,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购买且属禁止转让范围的,商务公寓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商品住房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并在不动产权利证书“附记”栏中记载:根据深府办规〔2018〕9号文规定,XXXX年XX月XX日前禁止转让。
因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取得的房地产,禁止转让的时间以继承、受遗赠、离婚财产分割前最近一次转移登记的时间起算。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管理
(一)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的住房,可继续完成交易。购买的时间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1.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一手房预售合同以预录入时间为准;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2.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预)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预)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预)录入:
(1)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者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提供上述材料申请一手房(现售)和二手房转移登记的,应当在2018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之前申请登记。
(二)2018年7月31日(不含7月31日)之后非自然人购买商品住房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其他
(一)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
(二)搬迁权利人首次转让搬迁安置住房的,不适用《
通知》关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的相关规定。
(三)工业楼宇政策对购(售)房对象有规定的,按工业楼宇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8年8月10日
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信息提供日期:2018-09-03
2018年7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深府办规〔2018〕9号),规定了“暂停法人单位购买住房”、“新建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新购住宅三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新购商务公寓五年后方可上交易”、“差别化住房信贷”等政策措施。为做好政策的衔接,指导相关各方在具体工作中落实上述规定,避免新政对在建项目、进行中的交易活动产生影响,我委按“新政不溯及既往”、“尊重契约精神”等原则制定了《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不同供地方式,明确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地返还地等新供应用地上新建“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的起算节点。
二是明确新购商务公寓5年后、新购住宅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受限范围边界。
三是明确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交易活动节点。
二、政策解读
(一)关于新供应用地上新建“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的起算节点,考虑到各类用地公用方式及项目运作等差异,分别明确城市更新项目为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含规划修改或者调整情形)或正在公示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为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实施方案已完成审批的;征地返还地项目为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前已取得市、区政府用地批复的征地返还地的。即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完成上述进度的项目中建设的商务公寓不收新政限制,建成后仍可用于销售。
(二)关于新购商务公寓5年后、新购住宅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的受限范围边界。原则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一手房预售完成预售合同录入的、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完成合同的不在限制转让之列。考虑到部分进行中的交易可能已经完成线下部分的交易流程,因客观原因未能在2018年7月31日办理网签录入或预录入,为维护上述交易双方对原政策的信赖,《通知》进一步明确,此类交易能提供相关交易的购房定金或房款的转账凭证的,也视为在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完成了录入或预录入,从而相关标的房屋不受新政“限售”规定的影响。综上,受新政“限售”影响的房屋亦可从反向概括为,新政发布后才启动交易的或者新政发布前已启动交易但不能提供指定交易凭证的。
(三)关于暂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购买住房的交易活动节点。与上述限售节点类似,以网签录入时间为基准,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一手房预售完成预售合同录入的、一手房现售及二手房买卖完成合同的可以继续完成交易,将住房登记到非自然组织名下。同时,考虑到部分进行中的交易可能已经完成线下部分的交易流程,因客观原因未能在2018年7月31日办理网签录入或预录入,按不溯及既往原则,《通知》进一步明确,此类交易能提供相关交易的购房定金或房款的转账凭证的,也视为在2018年7月31日(含7月31日)之前完成了录入或预录入,从而相关标的房屋不受新政“暂定非自然人组织购房”规定的影响,可以继续完成交易,将住房登记到非自然组织名下。综上,受新政影响的交易亦可从反向概括为,新政发布后才启动交易的或者新政发布前已启动交易但不能提供指定交易凭证的。
此外,《通知》对“回迁房”适用新政情形的进一步明确。鉴于新建商务公寓“只租不售”,为只能登记在开发单位名下,权属清晰起见,不再适宜用作“回迁房”,故《通知》明确只租不售的商务公寓不得用于房屋搬迁补偿;另鉴于回迁安置房并非新购购买住房,故《通知》明确搬迁权利人取得搬迁安置住房后,其首次转让无三年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