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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城市更新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商务局、住建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

《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局工业发展科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年10月29日

  (联系人:辜思兵、李成佳,联系电话:88315789)


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落实《中山市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工作安排,根据《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是指旧厂房保留为工业用途(简称“工改工”)改造项目,或者通过旧村庄、旧城镇改造后用于工业用途的改造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程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年度预算,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绩效目标。通过专项奖励资金的支持和引导,促进“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产业发展承载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第二章  奖励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奖励范围。奖励资金专门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印发之后批复的我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资助。

  第六条  奖励对象。“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

  1、项目用地不小于10亩(6666.7平方米);

  2、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5且不高于3.5,建筑限高50米;

  3、新建建筑首层高度不低于6米,二层及以上楼层层高不低于4.5米;

  4、新建建筑楼面活荷载设计标准值不低于4KN/m2,且满足入驻产业承重要求;

  5、涉及分割转让的,应同时满足第(二)点自持要求。

  (二)符合工业物业自持要求。

  对国有土地上工业物业申请分割转让的,产权人自持比例不得小于确权登记的总建筑面积51%,并在项目监管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办理不动产(房产)登记之日起自持不少于15年。

  (三)符合“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

  1、改造方案经批准并获得批复文件;

  2、项目已按经批准方案实施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章  奖励方式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方式。采用无偿奖励(事后奖补)的方式进行项目扶持。

  第九条  奖励标准

  (一)建设工业厂房奖励。

  1、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2、在符合规划、建筑规范和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在保留原有合法厂房建筑继续使用的基础上,通过局部拆改建、加建使整宗用地建筑容积率达到要求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自持的新建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

  3、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对改造后用于经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产业的由市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20%。

  项目奖励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市财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安装工业电梯奖励。

  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厂房(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2台。

  

  第四章  奖励申报及审核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随年度申报通知另行印发);

  2、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随申报通知另行印发);

  3、项目改造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照复印件),项目改造实施主体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改造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工业电梯验收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请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所在镇区工信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项目资金预算,纳入项目奖励计划。

  (二)项目集中申报。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工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三)镇区初审推荐。项目实施单位按要求向所在镇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镇区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及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区办事处)同意后,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部门产业认定。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并申请奖励标准再提高20%的改造项目,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出具入驻产业认定意见。

  (五)拟定奖励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项目申报材料及镇区、部门推荐意见,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拟定全市年度项目奖励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六)批准实施。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奖励计划,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须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由相关镇区落实跟踪监管项目情况。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项目,依法依规追回财政资金,并中止项目承担单位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资格三年。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3年。





于《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2019年10月29日起印发。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解读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7〕18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制定背景

  当前我市新增土地资源缺乏,工业项目落地困难,经济发展新动能不足,以土地扩张为支撑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我市现状工业土地利用效率低,改造提升潜力巨大。加快现有低效、低端、低质的工业厂房升级改造成现代化产业园区,是拓展产业转型发展空间,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

  (二)制定目的

  2019年6月,我市出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府规字〔2019〕8号。根据《中山市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方案》工作部署要求,由我局牵头将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和要求的工业改造(全面改造或微改造)项目,对自持部分按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对“工业上楼”加装工业电梯补助10万元/台的措施,纳入我市产业扶持的重要内容。为此,我局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申请、拨付有关操作。

  (三)制订意义

  通过专项奖励资金的支持和引导,可提高旧厂房改造积极性,进一步降低改造成本负担,促进一批低效、低端、低质的工业园区(厂房)加快土地资源整合开发和连片升级改造,大力兴建“多层式、通用式、订制式、单元式”的标准化厂房,以高品质空间吸引高端要素加快集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四)政策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中府规字〔2019〕8号)以及《 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入推进旧厂房升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山更新发〔2019〕20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送审稿)分为五个章节共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

  明确《实施细则》的制订依据,“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的定义范围,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和绩效目标。

  第二章:资助范围、对象和条件(第五至第七条)。

  (一)资助范围:奖励资金专门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印发之后批复的我市“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资助。

  (二)资助对象:“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对象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资助条件:符合工业厂房建设标准和工业物业自持要求、满足我市最新“三旧”改造政策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实施条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程序且项目已按要求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章:资助方式和标准(第八至第九条)。

  (一)资助方式:项目扶持方式为无偿资助(事后奖补)。

  (二)资助标准:

  1.建设工业厂房奖励。对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项目自持建筑面积(或通过局部加建扩容增加部分的建筑面积自持部分)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奖励。对改造后用于兴办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产业的,分别经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科技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奖励标准再提高20%。项目奖励建筑面积以实际竣工验收建筑面积为准,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安装工业电梯奖励。旧城镇、旧村庄或旧厂房用地拆除重建后用于工业用途,厂房(不含行政办公和生活配套设施用房)楼层达到4层及以上,安装工业电梯的,在项目竣工验收、电梯验收合格后,按10万元/台的标准,由市财政通过镇区政府对实施主体进行补助。单幢厂房财政补助不超过2台。

  第四章:资助申报及审核(第十至第十一条)。

  明确资助项目的申报材料和项目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至第十四条)。

  明确资助资金的用途和监管职责、政策文件的牵头实施单位和文件有效期。

  三、其他重点内容

  申请三旧”改造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奖励,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最新“三旧”改造政策有关旧厂房改造项目实施条件,改造项目入库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5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府〔2018〕57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旧厂房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规字〔2019〕8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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