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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苏财税〔2020〕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 苏财税〔2021〕6号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 ( 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来源:江苏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