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网上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实行“全市通”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27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9-27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为方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优化纳税服务,鉴于我局正在使用的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网上申报(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系统已初具成效,我局决定从2007年10月起推广网上申报的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全市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一般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受理申报数据成功后,纳税人可就近选择到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抄报税业务,不受所在主管税务机关属地限制。
二、一般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异常的,前台受理人员需通知其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办理流程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操作。
三、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将收集到的纸质资料统一移交数据处理中心,无需按主管税务机关区分整理。
四、各区(分)局应做好宣传工作,将《关于网上申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税业务实行“全市通”的通告》在大厅张贴或在电子屏显示。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