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金地税政〔2006〕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11.1.17)规定,三、(一)内容被财税〔2010〕94号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第三条第(一)部分内容已被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三、(一)内容被财税〔2010〕94号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 金地税法〔2011〕2号公告废止第三条第(一)部分内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第一段中“浙地税二〔2000〕144号”以及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1、附件2的内容废止
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个人出售自有房屋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浙地税二[2000]144号、
金地税政[2006]75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实际情况,对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下同)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2、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
转让收入是指个人出售自有房屋获得的全部收入。若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允许扣除的房屋原值、税金、合理费用的具体范围参照国税发〔2006〕108号等文件规定。
二、对市区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其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免征增值税的自建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转让其它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转让非住宅用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转让收入×征收率
三、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符合下列减免税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五年时间的认定一般以该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或契税完税日期为起点计算。
2、唯一生活用房的确认:该住房出售时,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不再拥有其它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以上确认需由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承诺书。
四、市区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税的申报征收、减免(退还)程序
(一)市区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税的简易申报征收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市税务局委托市区各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征收率,计算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按征收率缴纳出售房屋所得税的个人,必须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声明书》(样张另附)等资料。
(二)按差额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征收程序:
市区个人出售自有房屋,采用按差额计算方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首先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再自行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回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个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或发票联复印件;
3、购入和出售房屋时上缴的税金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合法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退还纳税保证金程序:
市区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退还纳税保证金,应在房地产交易所领取并填写《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房屋登记、交易价格审核意见后,到房屋所在地地税分局办理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凭税务机关签署审批意见的《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再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变更产权登记手续,或向税务机关领取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个人在向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售及换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出售及换购住房的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或发票联复印件;
3、购入和出售住房时上缴的税金及支付的合理费用合法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原件(个人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另购住房直接给予减免税的,以及享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出售免税政策的无须提供);
5、要求享受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出售免税政策的,另需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以及该房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和市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查档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征收机关受理纳税人递交的申报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计算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缴款后,对个人出售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对个人出售住房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由纳税人妥善保管。个人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未另购住房或购买的住房价值低于所出售住房价值的,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或部分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超过一年期限未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可以凭“纳税保证金收据”原件,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换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个人出售住房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按照省税务局1999年印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纳税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各分局要高度重视个人出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一是要全面、及时地宣传解释个人出售房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二是要在办税大厅设立“个人出售房屋征税”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个人出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登记、资料归档、减免税和纳税保证金的退还审核审批工作;三是分局计会信息科负责做好与各房地产交易所的税款(纳税保证金)征收登记、票证结报工作,四是要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对个人出售房屋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事项,资料齐全的要当场予以办结;对减免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的审核审批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上报市局审批。
六、个人出售自有房屋取得所得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七、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个人出售房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DOC
2.个人出售住房减免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退还)申请表.DOC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