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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646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7-11-22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国税发[2008]12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 湘国税函〔2008〕133号规定,第十二条中的“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修改为: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在兑奖时,如果发票上所填写的客户名称为单位的,兑奖人还必须提供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普通发票摇奖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摇奖是指国税机关对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取得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已填开使用的有效发票进行随机摇奖,形成发票摇奖结果,并由国税机关对中奖发票持有人支付奖金的活动。
发票摇奖活动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与摇奖的发票暂定为消费者在2007年1月1日以后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时合法取得的套印了国税机关监制章的各类裁剪版发票、税控收款机发票、商业企业衔头发票(不包括超市不定长机打发票)等发票。
第四条  发票摇奖参与方式:
(一)拨打电话(12366-3),根据语言提示输入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
(二)编辑短信,输入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并发送(移动用户发送至0517212366、联通用户发送至817212366、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112366)。
(三)登录互联网络(http://www.hn12366.net.cn ),输入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
(四)每张发票只能参与一次摇奖。
第五条  发票摇奖的开奖时间、范围、奖金及金额设置等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互联网络(http://www.hn12366.net.cn )及相关报纸等公共传媒上公布 。
第六条  每期发票摇奖奖金设置原则上确定为: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20个,每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500个,每个奖金2000元。
第七条  中奖发票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付奖金:
(一)空白发票、假发票、申明被盗、作废的发票;
(二)经过涂改的发票;
(三)主要项目(购货人名称、开票时间、项目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不齐全的发票;
(四)发票联上未加盖有效印章或加盖的印章与用票单位(个人)不符的发票;
(五)票面开具金额及内容与实际消费金额及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六)票面严重损坏、发票代码、号码及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七)发票开具日期超过当期摇奖日期的发票;
(八)开具的项目内容不属于国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发票;
(九)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八条  消费者在取得有奖发票时应对发票进行认真核对,遇有刮奖区涂层已刮开的发票和第七条所列相关情况的发票,应拒收或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九条  消费者对取得的发票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12366-3-3)和互联网络(http://www.hn12366.net.cn )对发票的有效性进行查询,凡取得的发票与查询结果不符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重新开具有效发票或向国税机关举报。
第十条  发票摇奖开奖后,中奖发票号码当场公布,并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中奖信息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互联网络(http://www.hn12366.net.cn )及相关报纸等公共传媒上公布。
第十一条  发票中奖奖金的兑付采取就近的原则。中奖人可在摇奖信息公布后30日内到全省各县(市、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室)兑取奖金。
第十二条 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
中奖金额在800元(不含)以上的,中奖人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中的“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修改为: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在兑奖时,如果发票上所填写的客户名称为单位的,兑奖人还必须提供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室)兑奖人员在兑付奖金时,必须对领奖人提供的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的主要内容(购货人名称、开票时间、项目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开是否齐全与复印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审查,并对中奖发票的用票单位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并经办税大厅(室)负责人在发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无误后,填制《发票奖金领取收据》并由领奖人签字,方能兑付奖金,同时要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兑付奖金” 戳记。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还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发现有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兑付奖金”的情形,应停止兑付奖金,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办税服务厅(室)兑奖人员在兑付奖金时,应将中奖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中奖金额、中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在兑奖软件中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五条  中奖信息公布30日后,未领取奖金的中奖人视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六条  在兑奖过程中,国税机关只负责对中奖人出具的发票进行审核和支付奖金,不负责对中奖奖金的归属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存在问题的发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进行处罚,有重大问题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发票摇奖兑付的奖金由各县(市、区)局先行垫付,在每期兑奖期限结束后15日内,各市州局将《发票兑奖情况汇总表》、兑奖人签字的《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奖金领据》、中奖发票和中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连同按照代垫奖金的汇总金额开具的收据报省局,省局审核后拨付代垫奖金。
各县(市、区)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领奖人兑付应兑付的奖金。
第二十条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