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科事〔2018〕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锡科法〔2020〕150号)规定,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技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2月14日)规定,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 锡科规〔2022〕23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
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行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4月9日
无锡市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
锡委发〔2017〕70号),大力发展
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三条
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建设
众创空间,并开展市场化运营管理。
(二)运营6个月以上,拥有1年以上服务场地使用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孵化面积不低于服务场地面积的50%。
(三)拥有一支3人以上的专职专业化服务团队;具备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创业导师队伍。
(四)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创业企业20家以上,其中创业企业不少于10家。
(五)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孵化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创业导师服务机制等。
(六)自身设立或合作引进设立天使投资(种子)资金(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七)为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办公和科研所需的共享设备;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和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八)建有线上服务平台,整合利用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多元化的创业培训、项目路演、创业大赛、专业沙龙社会等线下活动,促进创业者的信息沟通交流。
第四条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研发方向、目标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
(二)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原则上应与本
众创空间注册地一致。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的组织推荐采取属地化方式。
第六条 承载能力强、资源集聚度高、服务模式新且已实质运营且效果较好的
众创空间可填写《市级
众创空间备案表》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向所在地的各市(县)、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各市(县)、区科技局审核后,填写《市级
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上报无锡市科技局。
第八条 无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备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备案确认。
第九条 已备案的国家级、省级
众创空间自动视为市级
众创空间,并纳入无锡市
众创空间管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纳入无锡市
众创空间管理的单位,需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和重要信息,并确保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无锡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
众创空间的要素集聚、创新能力、服务水平和运营绩效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
众创空间资质,并报请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国家级或省级
众创空间资质。
第十二条 无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
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
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经费扶持标准按照《
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核心战略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无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