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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函〔2008〕13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2
税谱®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等省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省局批准,相关市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对征管业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进行了顺延的。在顺延期内,纳税人参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和缴税,不需要再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手续。
二、顺延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地震灾害还不能正常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税义务的,按有关程序履行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手续。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后仍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将相关信息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三、对纳税人因地震灾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以及灾情严重地区重建过程中纳税人申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具体免收工本费的县区范围由相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确定。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8〕409号

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5月12日,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强烈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上述地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受灾期间,税务总局不对受灾地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