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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苏科技规〔2018〕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各设区市科技局(科委)、财政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 苏发〔2018〕18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国发〔2014〕70),加快推进全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根据省委《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 苏发〔2018〕18号)和省政府《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10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大型科学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主要包括:对管理单位的绩效奖补和对中小企业用户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开展试验检测等研发成本的补贴。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组成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简称省大仪平台)理事会,统筹推进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本地区所属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向社会开放,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共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职责。管理单位是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通过省大仪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情况,强化资源宣传和推介。管理单位每年定期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省大仪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发布本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信息情况、开放共享制度和开放共享结果。
第八条  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对管理单位年度开放共享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的内容包括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成效、组织管理情况等,评价结果经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对象主要为纳入省大仪平台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市级管理单位的绩效评价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省大仪平台理事会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及省大仪平台年度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结果,对绩效评价较好的管理单位分档给予绩效奖补,原则上单个管理单位当年度的奖补总额不高于100万元。对评价较差的管理单位给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采取限制新购仪器、在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核减管理单位年度预算经费等措施予以约束。
第十条  鼓励管理单位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托管等模式,建设“开放实验室”,提升管理单位大型科学仪器统筹管理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  “开放实验室”应具备统筹管理单位全部大型科学仪器的能力,仪器资源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且利用率较高;建有统一的仪器共享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拥有统筹管理机构、专业服务团队;按市场化机制独立运营,开放共享服务业绩较好等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授予“开放实验室”称号,纳入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序列,加大奖补力度。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获得的绩效奖补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奖励等。
第十三条  对中小企业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支出成本给予适当的用户补贴(创新劵)。申领用户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用户补贴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长三角三省一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等资源,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的活动。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用户补贴采取省市联动、常年受理、集中发放的方式,由省级补贴、市级补贴共同组成。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省市联动审核后,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用户补贴建议,经省大仪平台理事会审定后发放,原则上省市联动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试验检测支出经费总额的50%,单个企业当年度省级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补贴等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5年。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18年12月18日印发


来源: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