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的模式和流程,现就明确南宁市市区(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以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并经批准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行为, 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

税务机关须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及相关审批材料进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租用土地、其他非法用地除外)。

二、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市区范围,不含武鸣区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提高耕地占用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等规定,推进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征用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有效衔接,结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征用的现行管理方式,对南宁市市区范围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标准做进一步明确,以规范和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经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及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的行为, 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南宁市自然资源部门发出的办理用地手续通知书上载明的送达日期。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已获得农用地转用批复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向项目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对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应税土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在下发临时占用批准文件后,向临时占用耕地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前述通知书上所载明的送达时间即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明确公告的实施范围,本公告适用南宁市区范围,不包括武鸣区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明确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从公告施行之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