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8〕3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17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6]174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软件生产企业
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若干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加强软件生产企业的监控管理。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必需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年审不通过的软件企业不得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年审不合格年度已办理的超税负返还退税款应予以追缴。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享受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的审核。重点审查软件产品是否属于企业自行开发生产、是否不属于嵌入式软件以及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等情况,并要求纳税人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与其它货物及应税劳务分别核算及分别纳税申报。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起销售的软件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成本。若软件产品销售未单独计价,可按软件产品成本所占总成本比例计算享受
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未分别核算成本或成本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四、各单位应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办理软件产品
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前来申请办理上年度尚未办理的软件产品
增值税超税负返还。各单位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对享受
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软件企业上年度的
增值税退税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多退少补。
二OO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