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4 月 21 日 珠残联[2017]16 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 珠残联〔2022〕70号)规定,原《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珠残联〔2017〕16号)规定的补贴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按珠残联〔2022〕70号办法的规定执行,包括: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岗位补贴、第四条规定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五条规定的无障碍改造补贴、第六条规定的创业资助的第(一)项、第十二条规定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第(一)(二)项和第(三)项中“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具备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综合补贴。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补贴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资格证书核发时间、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手续时间、农村承包经营合同生效起始时间、社会保险缴费时间发生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的,按照原《珠海市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实施办法》(珠残联〔2017〕16号)相关就业创业补贴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