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规字〔2014〕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规字〔2020〕3号)规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字〔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2日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不断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分“组织”和“个人”两类奖项,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突出的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组织和为提高行业和地方质量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并设立提名奖,鼓励追求卓越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三年。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总数各不超过3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各不超过5个。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市长质量奖由“南京市政府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领导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审定市长质量奖及其提名奖的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社会责任和获奖个人情况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政府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培育、发动及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符合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条件。通过实施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标准化服务。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质量创新意识强,形成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总结出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深入开展质量攻关和质量改进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宣传和普及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方法。
(四)对有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或体系认证、产品注册等要求的产品或体系已获得许可、认证或注册。
(五)提供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安全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用户投诉,无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不良记录。
(七)获得市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二条 非紧密型企业集团不在申报之列。
第十三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做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做出重要贡献,给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榜样作用。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四条 在有效期内的市长质量奖及提名奖组织和个人不得申报。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及方法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由评定委员会制定发布《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细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小企业及其他组织(包括教育、医疗等)等分别制定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进行评定。实施指南根据行业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制定评定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资格审核、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和评定委员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750分,提名奖的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总评分不得低于85分,提名奖的个人不得低于75分。均按获奖数额,由高分到低分确定。
第二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办公室印发工作文件,并在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组织及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南京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和填报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主管部门、质监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员应经过办公室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进入考察的个人,由办公室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议,由组织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和个人本人作陈述答辩,组织陈述答辩考评组对其质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论的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性进行评议打分。再组织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和考察,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综合材料评审、陈述答辩和现场评审的得分进行排序,分别提出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将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审议批准后的名单通过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发给证书;对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同时授予奖杯、给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及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50万元,向每个首次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称号的组织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评定、培训、监督等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三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奖杯,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二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定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报经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