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29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0-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
国税函〔2007〕918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审批流程
(一)申请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管理科审核终审→文书受理岗。
(二)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以上:纳税人申请→文书受理岗受理→管理科审核→主管局长终审→文书受理岗。
宝安、龙岗区局:纳税人申请→主管分局文书受理岗→主管分局管理科审核→主管分局局长审核→区局税政科审核→主管局长终审→文书受理岗。
二、审批权限
企业申请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区(分)局终审;申请使用万元版(含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由区(分)局管理科终审。
防伪税控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是指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
防伪税控万元版专用发票是指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十万元。
宝安、龙岗区局企业申请使用万元版(含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区局可授权各基层征收分局办理审批。
三、审批标准
(一)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及正式一般纳税人的最高开票限额按以下标准之一确定其开票限额:
1.近三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平均开票面额=总开票销售金额/开票份数)
2.购销合同单件产品售价十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百万元;售价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可设定为千万元。
3.其他确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及辅导期转正后的小型商贸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第(一)款的审批标准调整其最高开票限额。
四、企业在现有的最高开票限额有效期期满之前,提出更高开票限额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审批调整。
五、各单位应严格按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及
深国税函〔2007〕294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实地核查制度,市局将密切监督,定期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的单位予以通报。
六、各单位应将本通知张贴在办税服务厅行政许可公示栏的《行政许可法许可项目(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公示》旁,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七、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函〔2007〕918号 2007-08-28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8-28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第二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1年10月份起,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一些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规定,增值税各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为了在加强管理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下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要严格审核,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既要控制发票数量以利于加强管理,又要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三、区县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加强发票管理和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简化程序、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四、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和手续简化后,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落实各项管理措施,通过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发票交叉稽核、异常发票检查以及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实加强征管,做好增值税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