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60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1-02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规定,自2011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两分行)报告,我省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在两分行及其所属机构逐渐开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也在筹划中。为规范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由省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确定;2007年我省金融机构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三、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情况,依据规定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各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清算应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预缴税额=当期销售额 ×预征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清算应缴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预缴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如果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各分行、支行当期预缴税额合计数的,其差额可在下期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在次月7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报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缴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下发所属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作为其预缴增值税的依据之一。所属各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应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分配表》和《销售日报表》。
五、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所属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纳税情况的审核检查。如发现销售额申报不实的,一律按适用税率就地补征增值税,所补征税款不得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当期清算应缴税额中抵减。
上述两分行今后在省内其他地区新设立销售网点或者原销售网点发生变更、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在报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1.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2.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销售网点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1: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
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全省汇总
销项税额 全省汇总
进项税额 全省应缴
增值税额
序
号 销售网点名称 主管税务
机关 当期
销售额 预征率 应预缴
增值税
1
2
3
全省合计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人∶ 财务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说明∶本表一式四份,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及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及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附件2: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销售网点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品牌金条销售网点名单
序号 地区 销售网点名称 网点详细地址 网点联系电话 负责人
1 长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韶山路支行 韶山北路120号 0731-4444681 谢衡湘
2 株洲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路支行 株洲市建设南路320号 0733-8295963 杨晓刚
3 湘西自治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中心储蓄所 吉首市人民北路79号 0743-8222973 刘立
4 怀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兴支行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08号 0745-2237050 黄波
5 怀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城支行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122号 0745-2268095 杨理斌
6 怀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丰支行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62号 0745-2713903 杨跃
7 怀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道支行 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南段 0745-2763360 刘方晓
8 怀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支行 溆浦县卢峰镇民主街7号 0745-3322344 张南成
9 怀化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州县支行 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中路24号 0745-8258141 曾靖伟
10 邵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 邵东县百富路68号 0739-2721170 李文清
11 邵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 邵阳市东风路389号 0739-5325440 易晓红
12 邵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旗路支行 邵阳市红旗路130号 0739-5323723 杨援葆
13 邵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 邵阳市东风路3号 0739-5223520 刘飞跃
14 永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陵支行营业部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路6号 0746-6224343 吴勇军
15 永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零陵支行双牌分理处 永州市双牌县紫金中路8号 0746-7723680 卢克深
16 永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滩支行营业部 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140号 0746-8328314 蒋巧玲
17 永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建支行营业部 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10号 0746-8414604 郑云飞
18 永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阳支行营业部 永州市祁阳县白沙路口 0746-3222698 盛浩
19 益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仑支行 康复北路579号 0737-4226225 李芳
序号 地区 销售网点名称 网点详细地址 网点联系电话 负责人
20 益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赫山支行 桃花仑东路292号 0737-4428930 唐义忠
21 衡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营业部 湖南省衡阳市解放路一号 0734-8275005 杨欣
22 郴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江支行营业部 郴州市北湖路27号 0735-2221453 廖湘衡
23 郴州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营业部 永兴县城关镇大桥路64号 0735-5522048 史娟萍
24 岳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陵支行 岳阳市楼区南湖大道115号 0730-8245854 张岳明
25 岳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茅岭支行 岳阳市楼区东茅岭路54号 0730-8240784 刘秉雄
26 岳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路支行 岳阳市楼区竹荫街54号 0730-8314180 周善育
27 岳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溪支行 岳阳市云溪区巴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一工区 0730-8411376 李红露
28 娄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城支行营业部 娄底底星路29号 0738-8313681 李明强
29 张家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支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 0744-8298663 郭彩芬
30 张家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行 张家界市慈利县城关镇 0744-3238135 赵平
31 张家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源支行 张家界市武菱源区 0744-5616654 张峰
32 张家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支行 桑植县城关镇 0744-6222317 罗德望
33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湖支行 湘潭市韶山西路305号 0732-2576783 丁为
34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 湘乡市大正街56号 0732-6771229 吴湘保
35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塘支行 纱厂正街2号 0732-2537601 莫微波
36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支行 和平路80号 0732-5271211 张绍文
37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塘支行 岳塘路2号 0732-2537601 杨科益
38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汇支行 湘潭市韶山中路1号 0732-8262405 张志明
39 湘潭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支行 韶山市迎宾路16号 0732-5682213 吴南海
40 常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陵支行 常德市洞庭大道128号 0736-7717093 刘光杰
41 常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 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中段 0736-3221753 刘峰
42 常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 常德市人民中路338号 0736-7235842 杜福印
43 常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岔路支行 常德市人民西路580号 0736-7280963 龚永忠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品牌金条销售网点名单
序号 地区 销售网点名称 详细地址 网点联系电话 负责人
1 长沙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本部 长沙白沙路2号 4419120、4419122 喻朝晖
2 长沙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银支行车站南路支行 湖南省长沙市车站南路471号书香名邸13栋 5792636 杜慕沁
3 衡阳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营业部本部 衡阳市蒸湘北路35号 0734-8835881 夏艺芳
4 郴州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营业部本部 郴州市解放路33号 0735-2358037 黄耀辉
5 株洲 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营业部本部 建设南路85号 0731-8295434 陈小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金融机构来文,反映其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所属分理处、储蓄所等营业场所内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即向社会公开销售刻有不同字样的特制实物金条等黄金制品,并依照市场价格向购买者购回所售金条,由分行统一清算交易情况。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考虑到金融机构征收管理的特殊性,为加强税收管理,促进交易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一)发生实物黄金交易行为的分理处、储蓄所等应按月计算实物黄金的销售数量、金额,上报其上级支行。
(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三)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按月汇总所属地市分行或支行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已预征税额计算应补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其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预征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在下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各级金融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五)预征率由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