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金规〔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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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深府规〔2017〕2号
)、《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金融产业发展实际,市金融办联合市财政委制定了《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性专项资金的政策效应,根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深府规〔2017〕2号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预算规模,应根据金融业发展情况、项目受理和储备情况逐年核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中介审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金融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办)和市财政部门依照本部门职能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各负其责;其他有关部门依职权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向市政府报告。申请和使用单位负责按照规定申请和实施资金项目。
第五条 市金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包括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和申报指南,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等。
(二)负责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
(三)负责储备项目并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办理项目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四)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
(五)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配合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预算审核,以及专项资金的整体调度和统筹安排。
(三)按规定办理预算管理单位资助资金划转。
(四)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工作,检查各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支出绩效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职责:
(一)按规定要求申报专项资金,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按要求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四)主管部门的其他监管要求。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合法注册的金融企业总部、金融企业一级分支机构、金融企业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公司(含商业银行持牌专营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小额贷款公司、交易场所、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等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以及市政府促进我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的其他规定明确的资助对象。
(二)诚信守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受资助项目应符合本市金融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规划或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
(四)资金主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界定、资助条件及标准,依据《
若干措施
》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金融办按照《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5〕3号)和《深圳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实施方案》(深府办〔2016〕50号)的规定,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编制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
第十一条 市金融办根据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中期财政规划编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预算。未列入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的,不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市金融办按照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开展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一)市金融办将专项资金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一上”)。
(二)市财政部门对“一上”数据进行审核,并下达预算编报控制数(以下简称“一下”)。
(三)市金融办根据“一下”控制数,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随同部门预算草案再次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二上”)。在“二上”前,对申报单位为预算管理单位的,由市金融办通知其按要求编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市人大审议通过部门预算草案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市金融办按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以下情况,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委市政府要求在当年落实的重大项目,由市金融办按预算管理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
(二)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四条 市金融办依照本办法制定操作指引和申报指南,操作指引应规定专项资金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审核流程及时限等,申报指南应通过多种公开信息渠道向社会发布,明确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等内容。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的要求和条件。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金融办应按市政府政策导向进行项目储备和建立项目库,受理并审核具体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审核完成后,市金融办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金融办负责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异议成立的,取消相关资助项目,并向相关机构作出解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办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文件,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市金融办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属于《
若干措施
》及本办法资助范围但未明确资助标准的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核定补助:
(一)属于市政府独立主办的项目,按照审核结果的100%给予补助。
(二)属于市政府合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50%给予补助。
(三)属于市政府协办的项目,最高按照审核结果的30%给予补助。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市金融办应按规定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与再评价、重点评价或监督抽查。绩效评价(含再评价、重点评价)和监督抽查结果,将作为安排年度预算和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负责。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尚未取得资金的,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自发现违规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资金的,由市金融办追回重复项目的资金,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自发现违规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金融办追回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失信提示名单,并自发现违规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评审、评估、审计和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审计和服务资格,并列入不诚信服务机构名单。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办、市财政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绩效考评,根据市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检查考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深圳市金融办关于《深圳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18-11-06
一、修订背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现状
2004年,为支持金融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市出台实施《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提出设立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于2004年制定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外〔200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极大的支持了我市金融业的发展、做优做强,吸引了一批优质金融机构来深发展、做优做强。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专项资金管理,2011年,市政府对全市各项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整合,将专项资金分为产业类和民生事业类等两类资金。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办配合市财政部门对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规〔2011〕2号)。
(二)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011年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已使用超过5年,有效期已满。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资金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这里程序报请市政府审议。
二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需要。2015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明确了资金使用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同时严格要求全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关于各部门管理职责以及预算管理需随之调整。
三是贯彻落实扶持金融业发展新政策的需要。2017年9月25日,市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深府规〔2017〕2号
,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对奖励项目、奖励对象、奖励标准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支持新扶持政策的实施,《管理办法》需做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四是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对申报单位的职责规定,对重复申报、骗取挪用财政性资金等违规现象明确了责任追究机制,分别涉及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内容。
二、具体修订情况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1.根据最新的政策背景,对第一条的政策依据进行了调整。
2.第二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定义和预算规模的核定原理,并明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
3.结合工作实际,对专项资金的原则和运行模式进行了调整。
(二)第二章“职责和分工”部分
4.贯彻《预算法》的主体责任要求,按要求规范章节标题,在第五条和第六条中重新规范了金融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明确了资金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审核和拨付、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同时强化了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组织协调、组织实施财政监督和总体绩效评价的责任。在第七条增加了资助对象在申报、规范核算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的责任。
(三)第三章“资助对象、资助条件及资助标准”部分
5.根据《
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深府规〔2017〕2号
)内容,增加了第八条,明确了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6.第九条明确资助对象的界定、资助条件及标准以《
若干措施
》规定为准。
(四)第四章“预算管理”部分
7.贯彻《预算法》的精神,新增加了第四章预算管理,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工作实际,增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编制、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流程和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五)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部分
8.删除原《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申报条件及资料”和第五章“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内容,申报及审核具体流程另行制定操作规程。
9.第十五条对申报单位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10.第十七条对公示时限以及异议处理进行了规定。
11.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补充规定了特殊项目和未明确项目的申报要求。
(六)第六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分
10.为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强化绩效评价和检查工作,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金融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评价等职责。
11.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项目单位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申报、评审等环节的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
12.第二十五条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及违法违规的处罚措施。
(七)第七章“附则”部分
13.明确了项目单位的账务处理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的依据,涉及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
14.明确了管理费用安排、办法解释单位和有效期限,涉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