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深文体旅规〔201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文函〔2023〕12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8年12月29日
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明确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标准、条件和监督管理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公共服务完善、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指导、考核工作,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符合深圳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明确的行业特色和定位,属于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
(三)新认定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特色鲜明、商业模式创新,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可放宽到不低于1万平方米),入驻文化创意企业20家以上,且已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运营收入均不低于全部入驻企业总量和全部入驻企业运营收入的60%;园区招商率完成80%以上;园区内文化企业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
(四)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运营机构应当是深圳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机构,运营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近2年内无纳税违规行为。
(五)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为入园企业提供以下基础服务:政策法规的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业服务和会议场所提供等基础服务。
(六)取得市或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第六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兼顾区域平衡。
第七条 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运营机构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的年度审计报告(法人单位提供)。
第八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单位申报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应当如实填写《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报所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1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后向市文体旅游局提交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请。
(二)市文体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由市文体旅游局组织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
(三)对现场考察合格的单位,由市文体旅游局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和市相关部门意见,没有发现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审定名单通过“深圳文化服务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体旅游局认定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授予“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指导和考核工作,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依照本办法以直接考核和委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每2年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享受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之间交流活动,推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开展文创政策宣讲、金融对接等活动。
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日常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园区建设,推动、落实辖区政府相关扶持政策。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机构负责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季度末,按要求把园区经营情况报市文体旅游局并抄送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经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向市文体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准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报市文体旅游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情况。
(八)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第十三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没有按每季度及时报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管理情况并抄送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或报送情况和数据不真实的。
(二)没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工作及发展情况或报告情况不真实的。
(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规划和重要的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的,未按时向市文体旅游局备案的。
第十四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认定条件的。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或投入不足,未能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在考核期内连续2次被市文体旅游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体旅游局撤销认定,予以摘牌,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的。
(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不服从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五)因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认定的范畴、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关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信息提供日期:2019-01-30
一、出台《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原因及依据
(一)编制原因。一是随着深圳文化产业园区的快速发展变化,原市文体旅游局2013年印发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已不能很好适应深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需要;二是原政策侧重于对园区的认定,在规范园区运营管理方面较为欠缺,需加强完善,以便规范和引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健康快速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
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2008年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4号)、《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11]175号)。
二、《办法》制定和出台的意义
《办法》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程序、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作了明确,能有效地引导、规范和提升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水平,促进园区更好发挥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为全市文化产业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带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四章共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包括《办法》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园区认定管理职责分工及园区认定时间安排等。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共4条。主要包含:一是申报认定“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应具备的条件,具体包含园区符合土地、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规定,园区特色定位、园区建筑面积、入驻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和占比、运营管理机构要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要求等;二是明确园区申报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表、工商证照、财务报表等;三是明确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程序,具体是申报单位向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局务会审议、社会公示、公布认定结果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管理和考核》共7条。主要包括,一是对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区职责进行明确;二是对园区考核的时间安排和考核方式进行明确;三是对考核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园区整体运营管理、配套公共服务、园区内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园区知识产权保护等;四是对园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给予了明确,包括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认定等。
第四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明确《办法》解释部门,及生效日期和有效期。同时明确了原市文体旅游局2013年印发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办法(试行)》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