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腾飞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7号
税谱®提示:根据《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无锡市腾飞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5日
无锡市腾飞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建设“东方硅谷”、打造“魅力无锡、创新无锡、创业无锡、幸福无锡”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步伐,推进新兴产业发展高地、先进制造业基地、旅游度假胜地和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集聚中心、文化创意中心、商贸物流中心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无锡市腾飞奖”(以下简称腾飞奖)。
第三条 腾飞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综合性奖项,奖励在推动本市科技创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幸福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腾飞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项目不超过5项。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报腾飞奖:
(一)荣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国家专利奖金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省专利金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等相关重大奖项,具有重大创新和示范作用,并在产业化过程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二)在企业转型发展、提升创新能力等工作中有重大突破,经济效益显著,对全市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具有重要示范引导作用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环境治理与保护、生态系统建设、社会管理等起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全市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四)在建设新兴产业高地、知识产出高地、科技人才高地工作中为全市产业升级和城市转型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创新国际化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等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经济效益显著的;
(六)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全国之冠或在我市、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申报腾飞奖资格:
(一)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破坏生态平衡、严重污染环境的;
(三)已获奖项目或者与已获奖项目相比无重大突破的;
(四)往年申报但未获奖项目,且在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效益方面无明显突破的;
(五)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六条 市腾飞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腾飞奖的评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及市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市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1名领导担任,委员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工作调动或调离时,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申报腾飞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填报《无锡市腾飞奖申报书》,并提供与申报条件相应的法定依据或者证明,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材料应当经联合申报的全体单位盖章生效。
腾飞奖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一般均不超过3家(名)。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市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市评审委员会评审腾飞奖项目,到会委员应当超过全体委员的2/3以上。
根据需要,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特邀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市评审委员会对参评项目进行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腾飞奖项目;投票不得以委托方式进行。
腾飞奖项目由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到会委员同意生效;生效项目超过5项的,得票数前5名为腾飞奖项目。
第十一条 腾飞奖项目应当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对腾飞奖项目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有异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写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者不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的,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腾飞奖项目,由同意申报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裁决。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有关解释和证明材料;申报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不影响异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对腾飞奖项目没有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经裁决为无异议的,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腾飞奖。
第十四条 经批准授予腾飞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腾飞奖奖杯和证书,并给予奖金奖励。
腾飞奖项目每项奖金为20万元,获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奖励。
奖励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腾飞奖项目的奖金在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发展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腾飞奖获得者的获奖结果可以作为晋职、晋级等待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申报人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情形,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市评审委员会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2年4月10日市政府发布的《无锡市腾飞奖实施办法》(锡政发〔2002〕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