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3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1-30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稽查局:
你局《关于手机促销赠品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稽发〔2007〕31号)悉。对于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公司随经营商品(手机)向经营单位配送促销赠品的行为,不属于向他人无偿赠送货物的行为,所以不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征收
增值税。
此复。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