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8〕2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08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第一条已过执行期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最近,省局陆续收到了各地反映电力企业的增值税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增值税预征的电力分支机构在冰雪灾害和灾后重建期间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湖南省电力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湖南湘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实行增值税预征的电力分支机构,在冰雪灾害和灾后重建期间(2008年1月—6月)自行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在当地按规定进行认证,同时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连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和《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复印件一并上报省级电力总机构,由省级电力总机构在2008年7月征期内统一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固定资产进项抵(退)税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二、关于实行增值税预征的电力分支机构收取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其他价外费用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发改委文件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三项政府性基金已并入价内作为电费收入核算,并在销售发票上体现为电价组成部分,在财务上不单独核算。因此,对实行增值税预征的电力分支机构收取的上述三项政府性基金一律先在当地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再由省级电力总机构进行税款结算;对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其他价外费用一律按17%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业局随电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电业局随电费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仍先在当地随电费一并按规定的预征率预征增值税,湖南省电力公司本部在汇总结算、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再将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从汇总的应税销售收入中扣减,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四、关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冰灾期间因应急而变更电煤铁路运输计划,造成煤电企业电煤实际收货单位与原购货单位不符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煤炭供应商仍按购销合同向原购货单位开具的电煤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由原购货单位予以抵扣,同时由原购货单位向实际收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分别按购销货物处理。
二○○八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