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14 盐地税发[2007]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现将
个人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1、市局各分局辖区内纳税人凡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所述情形减税的,其审批权限调整为各分局审批;
2、市局各分局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其审批权限调整为各分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