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2-31 京国税函〔2003〕8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1〕79号
)的规定,做好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后再汇总到股份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