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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地税发〔2006〕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

  现将苏地税发[2006]13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一日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