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碳资源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3〕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华东石油局下属的二氧化碳生产厂是我省唯一的二氧化碳生产企业,自97年开始对其恢复征收
资源税以来,平均每年缴纳100多万元的
资源税税款,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近年来,受中石化系统改组改制的影响,企业承担了较重的历史包袱,加上二氧化碳生产设备已严重老化,急需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培植税源,促进二氧化碳产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予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
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二氧化碳
资源税税率调整为每吨3元(液态)。
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