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拆迁安置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0-11-19 泰地税发〔2010〕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泰地税规〔2014〕3号
)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局):
针对当前拆迁安置税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口径明确如下: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1995〕549号
)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补偿被拆迁人的,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
营业税。对偿还面积超过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应当按照《
营业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征收
营业税。
二、根据《
关于印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管理操作意见》的通知
》 (
苏地税一函[2006]3号
)的规定,对拆迁公司代理拆迁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代理业”征收
营业税。
三、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二)
》 (
苏地税发[1996]74号
)的规定,拆迁公司向房地产企业代购安置房屋的,应当将房地产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原票转交”给被拆迁人。如果房地产公司直接将销售不动产发票开给拆迁公司的,拆迁公司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拆迁公司再将房屋转让给被拆迁人的,应当重新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并按规定缴纳
营业税(差额征税)等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