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 〉实施方案》中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3-07 苏地税发[2002]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9号
)规定,第一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02]8号)精神,加大对农业科技投入的政策扶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规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所得税
(一)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对农业科研单位通过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二、关于营业税
对农业科研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