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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府〔2005〕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府规字〔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苏州市地税局:

  根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市财政局和地税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一日

苏州市区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等不动产税收征管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属地征管办法,规范市区房地产企业商品房等不动产的销售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址(苏府(2002)138号)精神,现制定本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在项目所在行政区注册项目公司(或分公司、非独立核算),并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时,应由注册的项目公司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并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仍由企业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缴纳。

  三、市区各地税分局应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发票领购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集中缴纳的管理。项目销售结束后,及时对项目公司使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清理。

  四、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实行。

  五、实施细则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地税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