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提供劳务属于应税的经营行为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年3月5日 苏地税函[1998]2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为社会提供劳务是否属于应税的经营行为的请示》(宁地税一发[1998]16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已文复明确。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个人提供设计劳务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