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4-29 苏国税发〔2002〕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中心支局、南京市各县支局,各省级外汇指定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渣打银行南京分行、比利时联合银行南京分行: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39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对重点扣缴义务人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把握各项政策界定,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完税或免税证明,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接受、保管和出具等管理事项。
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等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后方可供汇,并按汇发[1999]372号文的规定在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正本由付汇经办人带回保存,以备重复使用;完税凭证等其它有关资料由外汇指定银行留存正本。
四、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局和有关银行之间要进一步加强联系配合,沟通信息、定期核对有关情况,严格执行工作联系制度,共建税控网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证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代扣代缴外国公司船舶
运输收入营业税报告表》和《外国公司境外收取船舶
运输收入情况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安排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