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1-29 苏国税发〔1998〕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迅速将《
通知
》精神传达到相关企业,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按照《
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的规定,认真界定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对属于汽油、柴油征收范围的非标号油品,一律按汽油、柴油适用税额征收
消费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石化生产企业汽油、柴油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加大检查督促力度,重点加强非标号油品
消费税的检查,以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