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12 苏财税〔1995〕18号 苏地税发〔1995〕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规定,所转发上级文件自2015年2月2日起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法字〔1995〕7号
《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
通知
》第二条所规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的
房地产项目的审核,有所在市、县财政、税务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统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