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5-04-26 苏国税函〔2005〕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4)》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二批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再委托加工问题的请示》(连国税发
〔2005〕59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6〕123号
),同意连云港市绍菱磨料有限公司来料加工货物复出口后,免征
增值税;连云港市绍富矿产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其收取的加工费免征
增值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