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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14 苏国税发〔1998〕6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 ( 苏国税发[2007]105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8〕557号文件精神,现将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从1998年度起,不再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理及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所属非通信企业以及今后新办的通信企业,均应由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及所属企业1996、1997年度已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在1996、1997年度发生的亏损,不得用19 9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