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4月20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7日
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市政府对本市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等8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废止后的政府规章,所涉及的行政管理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一、淄博市契税征收管理规定(1999年7月21日淄政发〔1999〕129号发布)
二、淄博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01年11月5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三、淄博市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令第70号发布)
四、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3年1月26日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五、淄博市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办法(1997年8月5日淄政发〔1997〕137号发布)
六、淄博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4月14日市政府令第12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淄政发〔1997〕190号修改)
七、淄博市农村卫生所(室)管理办法(试行)(1996年5月20日淄政发〔1996〕72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
八、淄博市旅游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月26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43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