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农机作业的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1-02 苏地税发〔200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关于农业机械化综合示范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1〕9号)第二条 第三项:“对农机专业户从事农田作业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苏政发
〔2002〕60号)第五条 :“对从事及组织机耕、机播、机收等农机作业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免征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中有关
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