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9-29 苏地税发〔1999〕1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
国税发[1998]19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
租赁的信息,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对房屋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找不到出租人的,为方便征管,可将承租人确定为
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各地要加大房屋出租
房产税的稽查力度,以查促管,进一步提高
房产税的征管水平。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