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9月8日 苏地税发[1997]1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苏地税规[201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4〕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6〕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税发〔1997〕13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票管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发放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各地从接到通知之日起要对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凭证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自1998年1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