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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年01月01日 泰地税规〔2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6〕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公平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6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交通运输业

货物运输业

8

其他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10

娱乐业

20

其他

行业

中介服务

25

其他

10



  二、对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或账面总资产超过300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对于确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确认后,方可实行核定征收。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临时经营门临开票、从事建筑安装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代开建筑安装发票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仍按照《 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个体工商户及门临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公告》 ( 泰地税规[2011]1号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中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非日常生产经营所得。

  五、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比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